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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资料图)

6月15日,记者获悉,自治区司法厅、民政厅、财政厅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近日出台《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》,推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区矫正工作,创新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方式方法。

《意见》指出,参与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帮扶工作的社会力量,主要是企事业单位、人民团体、社会和群众性组织、村(居)委会、志愿者。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教育帮扶工作,可以通过政府公开择优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,或通过项目委托社会组织、通过社会组织委派社会工作者为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专业的服务,提高教育质量和帮扶效果。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,主要是参与社区矫正非执法类事务的服务,以项目化、清单化的形式,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调查评估、收集矫正信息、心理矫治、评估矫正需求、教育学习、组织社区服务、指导就业就学等非执法类事项的服务,为社区矫正对象在教育、心理辅导、职业技能培训、社会关系改善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扶。帮助生活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社会救助、参加社会保险、获得法律援助。政府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,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,并提供必要场所和条件;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区矫正工作,建立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机制。

《意见》要求,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,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,全面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帮扶,逐步形成社区矫正机构执法管理与社会力量参与服务适度分离、互为补充、协调推进的工作格局,不断健全完善“党委政府统一领导、矫正机构组织主导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”的教育帮扶模式。

“社会力量广泛参与,是社区矫正区别于监禁矫正的显著特征,也是提高社区矫正对象教育矫正质量的内在要求。需要充分调动社会力量,帮助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,成为守法公民。”自治区司法厅社区矫正管理局负责人说。(宁夏日报记者  马忠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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