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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一则“插队母女”在横店的视频走红网络,两名女子因为在排队时发生了冲突,其中一名女子情绪激动,声称“我们四川人不是好惹的”,并威胁阻止她插队小伙子,随后视频被上传到网上,引发了广泛关注。
但随着事情的发展,女子的行为引发了网民的批评和谴责。女子为此发布了一篇小作文,试图澄清事实,但并没有得到网民的认同。
有网友调侃道,自己拍了两年视频也没出圈,看看人家,仅两天时间就火遍全国,成为“网红”,还拥有了自己的专属表情包。此刻的心情简直就是:“但见蹙娥眉,不知心恨谁啊?”然而,这种网络红利来得如此迅速,却也让两位女子陷入了麻烦之中。
回归到本案,“插队母女”事件在网络上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。据报道,一些网友在社交媒体上公开了她们的照片,并发表了不少侮辱性言论和丑化她们的图片。那么,这些网友的行为是否构成了违法行为呢?答案是肯定的,无论是从民事角度、行政或刑事角度来看,这些网友的行为都存在问题。首先,根据《民法典》第1019条规定:未经肖像权人同意,不得制作、使用、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。同时,法律规定了三种情况可以不经允许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,但本案中的行为并不符合这些情况,因此已经构成了对她们肖像权的侵犯。其次,肖像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995条规定,人格权受到侵害的,受害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。因此,“插队母女”可以依法起诉侵犯其肖像权的网友,要求其赔偿。再者,在行政和刑事方面,对于肆意侮辱、谩骂甚至丑化他人的网友,受害人可以报警求助,情况严重的将涉嫌犯罪。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42条规定: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,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。注意!此举轻则违法,重则犯罪。如果涉及到侮辱罪或诽谤罪,则根据《刑法》第246条规定,情节严重者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因此,如果“插队母女”报警,涉案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。最后,对于“插队母女”来说,她们和所有人一样,或许她们的表现不是那么完美,甚至内心有点“骄横跋扈”,但也完全没必要对她们进行上纲上线的批判。
(鸣谢头条号:普法公众号)